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相关条款的通知
广大缴存人、各科(室)管理部、各受托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益范围,减轻缴存职工还贷资金压力,进一步提振消费,结合职工需求调研情况,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就《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暂行)》(遂市房管委〔2024〕2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取消原文第四条第一款贷款条件中关于“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开户时间限制。”的规定。
二、取消原文第五条“借款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所在地有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规定。
三、取消商转公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的,不再核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四、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