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充分释放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的业务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20日。请将相关建议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东平北路市民中心5号花瓣三楼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629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58709094@qq.com。
联系人:任杨杨,联系电话:0825—2330763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4日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广大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充分释放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缴存人住上“好房子”,结合我市实际拟进一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取消个人住房贷款缴存时间系数的认定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的核定,不再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挂钩。
(二)阶段性取消商转公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
缴存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26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可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装修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时,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装修费用发票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大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12万元,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支出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年度物业费支出。提取金额不大于物业费缴纳票据金额且不超过2000元/年,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缴存人家庭每年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购房契税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购房契税,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置车位(库)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置与自住住房同一小区新建车位(库)的,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取得车位(库)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所购车位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成交价格确定,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多个车库(位)的,仅限一个车库(位)申请提取。
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装修、物业、契税、住宅维修基金、车位五种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内,可申请叠加办理。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止开展以上五类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