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支出政策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人家庭缓解因患大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的业务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支出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1月7日—2026年2月5日。请将相关建议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东平北路市民中心5号花瓣三楼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629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58709094@qq.com。
联系人:任杨杨,联系电话:0825—2330763。
附件:《关于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支出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7日
关于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
支出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广大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缓解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范围
重大疾病认定标准按照《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的通知》(川工办发〔2020〕39号)附件5、《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20版)》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医保结算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频次
缴存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前后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本人的一类银行卡原件。
(二)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最近12个月内的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
(三)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中的任何一项予以认定)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人委托书原件。
六、办理方式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
七、注意事项
(一)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职工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对已提取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 月 日
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3.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7.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严重烧、烫伤---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
9.瘫痪---永久完全
10.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2.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14.重症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6.心脏瓣膜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7.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9.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