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管理部,全体缴存人: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开展住房商业贷款(含本市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异地公积金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1.借款人为本市缴存人;
2.借款人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发生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行为;借款人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配偶。
3.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实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与中心签订《遂宁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提取金额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划转至约定的银行账户。约定提取的金额以缴存人本人申请时上月正常还款本息金额为准,若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差额部分提取共同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缴存人授权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四川省银证通平台、商业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取缴存人每月的还款金额,在中心与共享贷款数据成熟的条件下,实行按月将缴存人上月正常还款本息金额,以中心获取的还款金额作为每月提取的金额,从缴存职工在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到提取收款账户,不再实行约定提取的金额。
三、申请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缴存人一类银行卡;
4.房管部门登记的商品房备案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5.住房商业贷(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提取月前上月正常的还贷明细。
四、办理方式
缴存人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中心各服务大厅窗口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签约、签约变更、签约终止等业务。经缴存人查询授权同意后,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四川省银证通平台、商业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渠道查验住房贷款信息。
五、签约规定
(一)缴存人及配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其他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仅能委托签约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缴存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仅能委托签约一套住房商业贷款。
(三)签订提取协议后,缴存人及配偶如大额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先申请终止协议,应在大额还款或还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两次提取之间至少间隔1个月。
(四)本市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月提取协议。若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将暂停按月提取。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