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07月16日
来信时间
2026-02-04
来信标题
公积金部分提取
来信内容
主任你好!由于儿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大英交警确定我方全责,经大英法院民事调解(调解书附后),儿子刘大宇现在是在校学生,我单职工,上有84岁老母亲,下有在校大学生,支付赔偿金造成家庭困难,根据<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六款,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二十三条: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结算后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实际所承担的费用(扣除赔付金额),1月30日,我与大英管理部进行了沟通,她与市中心沟通了,同时也给我耐心解释,12个月提取过的不能申请部分提取,我的诉求是:1、这次事故实际所承担的费用大约4.6万元,现申请提取公积金2万元;2、我不能提取原因相关条款。感谢主任白忙之间阅为谢!!!!
办理情况
  • 感谢您对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根据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经核查,您于202623日以在本市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主的(按月)进行了公积金提取;按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缴存人符合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时间间隔须在12个月以上,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不受提取时间间隔的限制。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02-05